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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公司诉B微信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发布者:胡旭律师 时间:2024年04月17日 424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通过微信进行的交易,从未见过面,没有对方身份信息,对方不付款时,如何要回钱款?

案件详细情况 A公司和B通过微信朋友介绍相识,彼此之间没有见过,一直通过微信进行交易,A公司将货物出卖给B,按照B提供的地址发货,同时B通过微信支付货款,双方长久以来保持合作关系。某日,A公司发现微信联系不上B了,于是派业务员前去B提供的发货地址查看,在报警的过程中发现,有一个自称是B朋友的人说B已经去世,A公司随即咨询本律师,委托律师进行了诉讼,一审法院判决我方当事人胜诉,被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维持,依旧是我方当事人胜诉。

律师点评 本案一审争议焦点在于:B是否为案涉买卖合同的买方当事人。 一审法院认为,合同是双方或多方法律行为,要约、承诺意思表示一致时合同成立。当事人是合同必备要素之一。本案中,案涉买卖合同的订立通过微信磋商交流。订立合同环节,一方当事人是A公司,另一方当事人是“某某批发”。根据在案证据,1.“某某批发”微信号 cwxd……,绑定的财付通账户查询实名认证信息为B;2. A公司向南京市江宁区……号用品店发货,收货人为“某某”;3.cwxd……绑定的财付通账户多次支付货款,而微信号绑定财付通需要认证实名信息;4.“某某批发”微信号于2020年11月与A公司职工交涉“XXX”等产品的进货、补货、付款和结算等事宜;5.一份落款时间2020年5月15日的综合管理合同载明甲方为南京……股份有限公司、乙方为B,乙方承租……摊位用于XX用品经营,租期从2020年8月6日至2023年8月5日。该合同签署页有“B”字样签名和联系电话……,该“B”字样签名笔迹与案卷中其他B签名笔逐较为相似,…… 是B在2020年使用的手机号码。综上,一审法院将举证责任分配给B,据此认定B是买卖合同当事人,A公司主张B支付货款及利息,一审法院予以支持。 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1.B是否系案涉买卖合同的相对方;2.一审法院认定的剩余货款金额是否正确。 关于争议焦点1。本院认为,对于未订立书面合同的买卖关系,应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及其他相关证据予以综合认定。本案中,根据在案证据,A公司通过微信与昵称为“某某批发”的主体进行业务对接,协商确定XX用品的规格、数量、发货、账款等事宜,且案涉已付货款均通过“某某批发”的微信账号扫码或转账支付。

经查,微信昵称“某某批发”的账户主体为B,该微信绑定的财付通账户实名认证主体亦为B。案涉买卖合同的收货地为江宁区……用品店,A公司进一步举证了该店铺的综合管理合同,该合同系以B名义与甲方签订,合同首部处以手写方式详细列明了B的住址信息、身份证号、电话号码,住址信息、身份证号与B身份证载明事项完全一致,电话号码为B本人实际使用,而且合同首部及尾部签字处均落款“B”字样,字迹与B本人提交的授权委托书中签名笔迹较为相似。 基于以上事实,A公司就其主张的买卖合同相对方为B这一待证事实,已尽到了举证责任。B未就上述情形作出合理解释,仅以微信非本人使用为由予以否认,依据不足。B上诉要求对微信聊天记录的语音部分进行声纹鉴定,结合本案双方提交的证据及庭审查明情况,即使微信聊天语音的发送主体并非B本人,亦不足以否认B系案涉合同相对方,故对B声纹鉴定申请,本院不予准许。因B未能提供案涉买卖合同相对方系他人的有效证据,一审法院认定B与A公司存在买卖合同关系正确,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关于争议焦点二。关于微信聊天记录的真实性,A公司虽未提供微信原始载体,但就微信聊天记录提供了可信时间戳证书及相关取证录屏,可以证明A公司在可信时间戳证书显示的时间点进行了录屏内容显示的相关操作,且通过该操作获取的微信聊天内容未被篡改,本院对微信聊天记录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就案涉买卖合同的欠款金额,“某某批发”的微信账号多次予以明确,能够确认截至2020年11月5日 尚结欠货款为107281元的事实。结合案涉店铺2020年11月10日最后一次收货 2750元,一审法院认定B欠付货款110031元,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B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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